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政府信息公开
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法治新引擎”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1-06 18:52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蒋惠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强调要完善商事调解制度。《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填补了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的空白,为商事调解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法治新引擎”。
一、明确法律定位以提升商事调解公信力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调解”的认知一般停留在社区邻里、家事纠纷等领域纠纷的人民调解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事调解越来越展现出与“人民调解”的差异。商事争议具有主体平等、专业性强、效率优先、维护商业关系等鲜明特点,而人民调解难以完全满足商事争议解决的要求。条例首次对商事调解活动作出定义,明确为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为商事调解范围划定边界,将商事调解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构建专门制度。条例还明确规定商事调解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利于保障其解决争议时的中立性。我国目前已有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以及国外商事调解组织大多是非营利性的,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也都是非营利性的。条例赋予商事调解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定位,并强调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奠定了商事调解公信力的制度基础。
二、构建科学管理制度以促进商事调解规范化发展
商事调解的规范化发展,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制度。针对商事调解的行业特点,条例并未简单套用一般的行政管理模式,而是设计了行政管理加行业自律的模式。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规范和监督职能可以促进行业发展和保障规范底线,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则在制定行业标准、调解员培训、规范执业行为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这种管理体制兼顾规范与自主、刚性与柔性、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避免过度行政化,比较适合我国尚处在发展初期的商事调解行业。在具体管理制度方面,条例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调解活动的启动、进行、终止等全过程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违反条例规定开展业务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以及商事调解员虚假调解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门槛过低和无序竞争,在行业内实行“优胜劣汰”,剔除以调解为名从事不正当业务的组织,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为商事调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以提高商事调解专业化程度
任何以专业服务为主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最终取决于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对于商事调解来说,调解员的能力是“生命线”。条例不仅规定了商事调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公道正派),更着重强调了其应具备法律专业能力、相关专业知识和纠纷解决技能等。一名优秀的商事调解员,仅仅作为传统的“和事佬”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是深谙商业逻辑、熟悉行业惯例、精通法律规则、掌握高超技巧并具备促成交易、鼓励合作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条例规定商事调解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明确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要组织开展培训,有利于推动形成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商事调解专业化程度。
四、完善衔接机制以增强商事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商事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是长期以来制约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条例的重要制度之一就是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程序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即“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公调对接”等机制,从而让商事调解协议从“软约定”转变为“硬约束”,“长出了牙齿”,能够有效避免协议不履行的风险,提高纠纷解决的实效。实践中“诉调对接”推行时间较长,做法也相对成熟,而“仲调对接”“公调对接”推行时间较短,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诉调对接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措施,即司法确认制度。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确认”特别程序在商事调解中的具体应用,也体现了诉调对接领域中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解决了调解协议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加快与国际接轨以提升商事调解国际化程度
条例对涉外商事调解作了规定,如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在特定区域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鼓励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这些制度规定是我国推动商事调解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条例在商事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规则、调解员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的规定,也充分对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新加坡调解公约》等规定。以上充分展现了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规则的融通衔接,将为我国提升商事调解国际化程度,提升国际话语权提供有力支撑。
六、强化支持保障以提高商事调解竞争力
条例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有助于其将来得以享受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有助于大力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引导市场主体在发生争议时将商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渠道的“首选项”。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和有关行业部门的作用,形成促进行业发展的工作合力。条例还明确国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这意味着基础好、潜力大的商事调解组织有望得到政策层面的支持,更好更快地走向国际舞台,提升自身竞争力。
总之,条例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正名定性、科学管理、能力建设、衔接机制、接轨国际、支持保障等方面制度的系统构建,为中国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