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的立法突破与制度创新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1-06 18:53

  湘潭大学校长、教授 廖永安

  在当前商事活动蓬勃发展、纠纷形态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标志着商事调解从长期依赖实践探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作为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商事调解领域的立法空白,有利于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条例具有多处立法突破与制度创新,其亮点值得深入解析。

  一、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与组织性质

  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商事调解活动的范围,并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一方面,条例采用“正面列举”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了商事调解活动的内涵:通过列举贸易、投资等典型领域明确其范围,同时排除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等不适用商事调解的争议类型,厘清商事调解与其他类型调解的边界,为商事调解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条例将商事调解组织明确定义为“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这一定义既强调其非营利属性和中立立场,又确立其作为专业化法律服务主体地位,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

  二、建立专业化的商事调解组织运作模式

  条例对商事调解员设置了一定的条件,除法律专业人士外,吸纳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相应职称或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士加入,有利于汇集相关领域高素质专业力量。同时,条例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这意味着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基于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收取相应费用。这有助于吸引更多专业人才进入商事调解领域,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形成一批专业能力突出、服务质量过硬的商事调解组织,更好满足商事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

  三、确立兼具灵活性与规范性的基本原则与程序规范

  条例确立了商事调解活动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将“意思自治”与“程序正义”贯穿制度始终。一方面,赋予当事人在调解员选任、调解启动及终止等方面的程序自主权,充分体现了商事调解的灵活性与便捷性;另一方面,又设置了必要的规范性条款,如利益冲突披露、保持中立、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要求,确保了调解程序的严肃性与正当性。

  四、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与监督保障作用

  作为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撑,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商事调解领域统一的准入管理与监督职责。这不仅是规范管理的需要,更赋予了司法行政部门“准入把关者”“秩序监督者”与“发展护航者”的多重角色:通过准入管理、执业监督、业务指导等方式,规范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执业行为,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同时,通过推动行业建设和能力提升,为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制度保障。

  五、健全国际化发展的促进与保障机制

  条例着眼于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拓展涉外业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制度创新和规则对接,有助于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认可度和竞争力,为我国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奠定制度基础。

  条例出台是我国商事争议解决制度演进中的一座里程碑,回应了时代需求,凝聚了实践智慧。条例的出台仅是开端,其生命力和实效最终有赖于各方协同落实,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出台相应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措施,需要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积极接纳和运用这一新机制,更需要高素质、有情怀的商事调解员队伍的成长壮大。随着条例的落地实施,一个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调解体系有望加快形成。这不仅将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选择,也将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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