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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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2-09 19:45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王伟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立足我国国情,回应时代呼声,针对长期以来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的痛点、难点进行了系统性优化。结合我国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大背景,我认为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明确保护职责分工,压实保护主体责任。条例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情况,将现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各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对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上述规定涵盖了部门职责和公民权利,织密织牢自然保护区保护制度体系,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强大合力。
二是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筑牢科学保护的“第一道关口”。自然保护区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础,承载着保护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的重要使命。过去,为了抢救性地保护一批面临严重威胁的生态区域,自然保护区采取了“先上车后补票”或快速划定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在短时间内将大量珍稀濒危物种和重要生态系统纳入保护范围,及时采取保护修复措施,使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但也由于前期论证不足、权属界定不清,导致部分自然保护区在设立时就埋下了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隐患。条例直面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区的“入口”进行了严格把关,要求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对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定,强调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同时对设立和调整自然保护区规定了严格的评审程序。这不仅意味着我们要保护最具保护价值的生态区域,更要求我们在设立之初就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流程,能够有效避免将新的矛盾冲突带入保护区内,真正实现“应保尽保”与“和谐共生”的平衡,从源头上减少“人地冲突”和“人兽矛盾”。
三是统筹了保护与发展,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此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是从过去“一刀切”式的严格禁止,转向了更加科学、灵活的管理体系。条例统筹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同时明确列出允许开展的必要活动,包括为保护自然保护区而开展的相关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相关公共服务等。上述制度安排体现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我也曾先后深入全国200余处自然保护区进行现场调研与保护成效研究,充分意识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要与当地发展需求相结合,才能切实有效实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目标。我们团队最近的一项研究也发现,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成效也相对较好,提示要充分挖掘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域的地方资源和文化特色,助力地方可持续发展。此次条例的修订进一步通过法治化路径强化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与民生福祉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助于推动当地居民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发展生态农业、传统手工艺品等绿色产业,不断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构建“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保护”的良性循环,让“绿水青山”真正转化为“金山银山”。
四是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强化了制度刚性。加强执法监督,防患于未然,是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有效手段。为此,条例将实践中成熟的执法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对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