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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2-14 19:42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副主任 胡孟
供水安全事关亿万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与实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国家水安全与民生福祉的法治根基。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城乡供水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其突出矛盾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人民群众对供水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城乡供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近年来,很多省份已经制定了农村供水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迫切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国家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标准层面实现了城乡供水水质标准的统一,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形式多次呼吁农村供水立法,迫切需要立法响应人民诉求。因此,《条例》的出台,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积极回应时代发展需要和人民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饮水安全的必然选择。
一是推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撑。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条例》强调对供水工程建设统筹规划,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在法治层面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条例》关注供水安全保障,强化运行维护,提升供水稳定性和应急能力,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了坚实的供水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条例》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明确服务标准、强化水质检测、提升服务便捷度等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供水安全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引擎。《条例》清晰界定了政府、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构建了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条例》通过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鼓励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为破解发展瓶颈、激发内生动力、推进数智化转变指明了方向,必将引领供水事业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新发展阶段。
二、《条例》的特色与亮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相统一,既体现全局性、战略性,又注重实效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若干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意义的制度安排。
(一)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性
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居民健康、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从法律层面将农村规模化供水首次明确纳入,提出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是推动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条例》是农村供水领域首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为农村供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彰显供水服务人民性
供水质量和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条例》坚持以服务提升为核心,对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保障稳定水压、连续供水、信息公开、处理投诉等方面设定明确义务,要求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这些规定既契合高质量发展、产业升级对供水可靠性的要求,也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奠定了坚实的供水基础。
(三)突出供水保障系统性
依法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多层次供水安全防线。《条例》建立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供水保障体系,对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经营和服务、设施管理和保护等环节均进行明确规定,系统防范水质污染、工程缺陷与运行风险。专章规定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编制、物资储备、风险管控、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等要求,全面提升供水安全韧性水平。
(四)强化发展动力科技性
没有数智化就没有现代化。《条例》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提升至重要的战略位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将为供水水质监测、压力调控、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技术设备创新应用提供动力,推动供水从传统管理向数智化管理的转变。
(五)健全责任体系协同性
供水保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部门广,必须进行清晰的权责划分和高效的部门协同。《条例》着力构建体系化的责任框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重大问题。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供水经营服务、供水设施管理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规定了供水单位加强巡查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供水水质、不间断供水等义务。规定了建设活动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用户安全、节约用水的义务,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治理格局。
(六)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
《条例》确立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在激励方面,明确规定对在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这有助于营造崇尚实干、积极作为的行业氛围。在约束方面,对危害供水安全、破坏设施、服务违规等行为设定了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加强《条例》贯彻落实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良法贵在落实。《条例》出台后,在加强学习宣贯的同时,关键在于要将其转化为实际效能,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做好以下统筹。一要统筹法规与标准。加快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形成上下衔接、科学规范的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二要统筹法规与规划。在编制和实施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三要统筹法规与政策。通过政策支持和“两手发力”,持续推进供水工程现代化建设改造,积极培育和运用数字孪生等新质生产力,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