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的民生导向与制度创新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2-14 19:48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 章林伟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供水链条的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调整和完善了多项制度措施。

  一、破解供水“最后一公里”难题

  近年来,我国供水能力和水平得到迅速发展,但部分居民小区内部的调压调蓄设施等共有供水设施,仍存在日常运维不专业、老化失修、改造推进困难等问题。《条例》聚焦这一核心问题,作出多项制度优化。

  一是强化供水设施统筹建设和改造。《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要求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的建设工作,提高调压调蓄设施整体布局的科学性与系统性。针对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二是推进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专业化运维。为解决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不专业等问题,《条例》在近年来实践基础上,兼顾科学性与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对于新建及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于未改造的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压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

  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持续达标的核心。《条例》规定了供水单位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权责关系,有利于提升供水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强化供水单位规范管理。《条例》从设施设备、专业人员配置、水质检测能力及管理制度等维度,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对从事调压调蓄设施运维的单位也提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进行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等要求,为保障供水设施安全、稳定、专业运行奠定基础。

  二是推行运营服务协议管理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此举强化了政府对供水单位服务质量与经营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厘清了双方权责。

  三、构建以人为本的高品质供水服务体系

  供水服务品质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直接的体现之一。《条例》在强化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条例》要求供水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同时,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并将因故停水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体现了对用户权益的充分保护。

  二是持续优化供水服务。《条例》明确要求供水单位畅通多元化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并及时办理。此项要求直指供水服务的效率与可及性,有利于大幅提升接入服务的用户体验,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服务监督体系。《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同时,明确用户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辅相成、协同发力的供水服务监督体系。

  《条例》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优化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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