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外安全立法 丰富法律工具箱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4-07 20:0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诗评

  近年来,部分西方国家的经贸政策从传统自由主义转向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频繁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施加强力干预,企图阻遏中国谋求新发展格局和实现民族复兴进程。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这要求我们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将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作为涉外法治制度建设的重点。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运而生。作为一部专门的涉外安全立法,《规定》的亮点在于针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科学的反制措施,强化了涉外安全立法的体系性,进一步丰富我国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

  一是落实了现有法律对采取反制措施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规定》针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措施和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反制措施,明确了有权采取反制措施的部门,将上述法律授权落地落实,进一步丰富了法律工具箱。

  二是实现了与现行反制制度的有效衔接。《规定》是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这一特定安全领域的专门立法,妥善处理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立法的关系,有利于提升我国涉外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对此,《规定》通过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不同反制措施的方式,实现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反制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一般性规定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及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形,《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具体反制措施,如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外国组织、个人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等。另一方面,《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直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将有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三是增强了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针对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存在制度较为分散、整体协同不够、欠缺针对性制度措施等问题。《规定》作为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可适用所有涉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领域,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类型的反制措施,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实施效果更有针对性,大大提升了反制措施的威慑力,有力加强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治保障水平。

  当前,部分西方国家企图通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短链化、“友岸化”甚至本土化等手段,开展影响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调查等,推动与华“脱钩断链”。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国内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我国外部发展环境的稳定,已成为涉外法治建设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规定》将产业链供应链发展与安全有关目标纳入法治轨道,通过设定科学丰富的反制措施,强化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保障,提升了涉外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回应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的现实挑战,有力推动实现“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良性治理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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