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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4-13 20:57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 霍政欣
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我国贯彻落实全球治理倡议的生动体现。《条例》出台,旗帜鲜明地宣示了我国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坚定决心。
一、《条例》公布的重大意义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变乱交织,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遇到严峻挑战,一些西方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强制其领域外的组织和个人遵守其国内立法、司法和执法措施的情况愈演愈烈,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严重冲击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根基。例如,某国法院在其国内诉讼中,频繁绕开对该国和我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违反主权平等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直接依据其国内法律强行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跨境取证、强制获取数据等单边措施。再如,某些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据其国内法中的“长臂管辖”规定,调查中国企业及相关当事人,要求其提交关键数据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等敏感信息。更有甚者,近年来还出现外国立法机关直接调查中国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情况,并以“国会传票”施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应对外国制裁、实施反制措施方面虽有规定,但主要集中于经贸领域,对其他更广泛领域的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缺少针对性的反制手段和阻断工具。《条例》聚焦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建立阻断和反制制度,与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规定做到衔接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三反”法律工具箱,展现了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为核心理念的全球治理倡议的强大生命力。
二、《条例》的主要制度及其亮点
《条例》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旨在以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条例》的主要制度及其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不接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第二条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原则之一是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第三条明确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规定彰显了中国用法律武器向国际秩序破坏者、搅局者说不,通过法治手段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坚定决心。
第二,《条例》明确了中国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中国政府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对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如遇管辖权冲突,中国将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等解决。这一规定与有的西方国家“长臂管辖”的单边主义、霸权思维形成鲜明对比,表明中国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做破解全球治理难题挑战的行动派。该规定是构建和完善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重大制度创新,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捍卫以多边主义为基石的国际秩序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三,《条例》确立了国家层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新设了“恶意实体清单”制度。现行法律中,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基本为原则性表述,《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往往有组织、个人在幕后推动或者参与,《条例》对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量身定制”了反制措施,即第八条规定的恶意实体清单制度,威慑有力、打击精准。
第四,《条例》建立了精准有效的“禁执令”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和个人发出“禁执令”,禁止其执行相关措施;如拒不遵守,则须承担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据此,《条例》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示范作用,以针对性的“禁执令”制度,强化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和个人的规范和惩戒,从而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构筑牢固的“法律墙”。
最后,《条例》科学设置了豁免申请制度。为避免相关企业和组织因遵守我国相关阻断和反制措施而承受重大法律风险或经济损失,《条例》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规定在满足特定情况下,相关企业、组织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豁免执行相关阻断和反制措施。
综上所述,《条例》针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构建了制度完善、体系完备的阻断和反制制度。《条例》的出台表明,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为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持续注入中国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