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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多措并举
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治理功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5-08 18:23
黑龙江大学校长、教授 王敬波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应着重强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定多种措施,补强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更加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切实把行政争议预防在源头、化解在前端。
一、丰富立法目的,明确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立法目的。《条例》更进一步,在第一条开宗明义,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是赢得民心、守住民心,巩固党长期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回应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是化解“官民矛盾”,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务实举措。
二、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解决现实困境
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认识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影响案件受理和当事人权益保障。《条例》针对现实问题,明确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失信惩戒并非直接惩罚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信用状况的一种管理措施。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将其明确列举为行政处罚,实践中由于认识不一致,受到失信惩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救济,《条例》将其明确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于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此前,教育领域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等行为的法律属性不明确,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救济渠道并不清晰,不同地区的处理亦不一致。《条例》将影响当事人受教育权的两种主要决定明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助于促进依法治教,推动学校治理法治化,助推教育强国建设。
三、明确行政复议参加人的主体,强化化解行政争议能力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参加人,但是并没有明确参加人的身份。为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质性参与案件处理,《条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被申请人通过指定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听取当事人诉求,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增强互信,找准行政争议根源,推动和解、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同时,对于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行政执法问题,倒逼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四、类案合并审理,提高审理质效
《条例》规定了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合并审理,包括: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对证据重叠、事实相似的案件,合并审理可避免程序重复,大幅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复议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当事人无需多次参加听证,尤其对异地当事人或委托代理律师而言,显著节省时间与经济成本,有利于提高办案质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由同一批复议人员集中审理关联案件,确保法律适用一致,统一裁判标准。尤其在群众性、集团性案件中,合并审理有助于全面查清事实,整体把握案情,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五、明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强化以案促治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监督。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开程度并不高,尤其是行政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政相对人未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规范性文件非常了解。为了弥补行政相对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针对提起行政复议时未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情况,《条例》规定,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这一程序的完善,对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六、丰富行政复议决定内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综上所述,《条例》通过多种措施,将“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理念贯穿行政争议化解全过程,推动行政争议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前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效果,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与安全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