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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底座护航矿业高质量发展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5-20 20: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和新能源分公司矿权和储量处副处长 张颖
近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面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核心配套行政法规,《条例》从六个维度对矿产资源全链条作出制度安排,将国家宏观战略转化为可执行的规则体系,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国家宏观战略落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十五五”时期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之一。《条例》将高质量发展与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贯穿全篇,回应国家战略需求。
一是规范国际合作,落实“平等互利、合作共赢”方针,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为境内企业布局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供制度支撑,对危害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采取必要反制措施。二是注重绿色发展,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勘查及绿色矿山建设,允许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强化矿区生态修复,协同开展污染防治,进一步细化修复义务和验收等要求。
二、兼顾革新与传承:实现核心制度细化衔接
《条例》将全面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制度创新从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规则。
一是完善登记管理,规定协议出让适用情形,明确同一矿种出让实行按主矿种同级管理,提出矿业权登记可与许可证一并申请办理,提升“权证分离”制度下政务服务效率。二是完善探采衔接,细化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规定除四类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人取得探明储量后即可申请转为采矿权,赋予探转采稳定预期。三是沿用现行政策,保留了原区块登记、矿业权转让等制度设计,将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纳入行政法规,同时明确原“一证载两权”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秩序的平稳有序转换。
三、强化规范与引导:促进勘查开采效能提升
我国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但共伴生矿产多、复杂难利用资源占比高。《条例》围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作出系统性规定,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一是强化基础性地质调查,明确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质效。二是鼓励综合勘查、综合利用,赋予采矿权人在开采区域深部及上部继续勘查的权利,明确综合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合理确定并登记矿种,登记出让权限依据主矿种或“就高”原则确定,消解以往因出让权限层级交叉带来的效率损耗,促进提升资源勘查开采效率。三是支持矿产合理开发利用,通过制定标准规范、完善调查评估、减免出让收益等措施,健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推动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四是强化勘查开采要素保障,将矿业用地划分为勘查用地、开采用地,规范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审批要求,支持保障矿业用地合理需求。
四、维护公平与公正: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条例》依循新矿法立法原则,进一步强化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
一是准入公平,明确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竞争公平,将权益保护边界延伸至商业秘密等领域,明确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保密义务,防止因泄密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商业利益。三是补偿公平,规定因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等公共利益需收回矿业权,或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均应依法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健全储备与应急:加固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屏障
我国油气资源相对匮乏,对外依存度高,国际地缘政治风险凸显。《条例》落实“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要求,通过健全机制加大战略性矿产资源支持保障。
一是细化基础制度。明确储备和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完善监管体制,要求将储备纳入国家规划,将储备和应急提升为常态化战略安排。二是构建协同机制,明确产品储备、产能储备、产地储备的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和具体管理要求,推动三级储备有机衔接。三是建立预警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分析矿产安全风险状况等并进行预测预警,为快速响应提供支撑。此外,《条例》还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续期、保护性开采等作出特殊制度安排,为油气等战略性矿产稳定供应加固安全屏障。
六、完善监督与责任:形成制度执行的新闭环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以“督察常态化、处罚精细化”构建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体系。
一是优化监督管理,明确要对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活动实行全程监督检查,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类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增设罚则,填补制度盲区,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民事赔偿衔接机制。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治理进入以安全为内核、以法治为框架、以系统治理为方法的新阶段。对油气企业而言,这既是约束,更是引导;既是压力,也是机遇,唯有准确把握制度逻辑,主动适应管理改革新要求,方能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新格局中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做出更多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