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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管理 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5-20 20:06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法规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史登峰
当前,全球能源资源转型加速推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纵深发展,战略性矿产资源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核心焦点。我国矿产资源安全面临外部竞争加剧、内部供需失衡、保障体系薄弱三重挑战。近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矿产资源管理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全链条管控,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一、科学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
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产业链安全的核心支撑。《条例》细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确定与调整机制,列出四大核心评估因素,涵盖国家安全重要程度、资源禀赋与对外依存度、产业链韧性等,确保目录制定科学精准,既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又对接产业链“保供稳链”核心诉求。同时,针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条例》明确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从源头把控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节奏,细化完善我国对战略性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方针。
二、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和严格保护
《条例》进一步加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障力度。在出让权限方面,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部或其授权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在出让方式方面,对特别紧缺、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急需开采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直接授予采矿权。在差别化管控方面,规定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同时,《条例》严格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明确建设项目压覆战略性矿产需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开采产地储备战略性矿产的行为,设定从重处罚条款。
三、细化完善战略性矿产用地保障机制
《条例》 在矿产资源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范围明确、多元供地、灵活用地”的战略性矿产用地保障机制。一是规定对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用地,实行分区、分期审批、每期不超5年。二是明确矿业用地分为勘查用地与开采用地,将为满足勘查作业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等纳入勘查用地范围,将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纳入采矿用地范围,为用地管理提供明确法定依据。三是进一步拓宽用地渠道,允许矿业权人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或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开采矿产资源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降低用地成本,加快项目落地。此外,《条例》还对用地用林用草管理衔接作出了规定,规定未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既保障勘查开采用地需求,又落实矿区生态修复责任。
四、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体系
健全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体系,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条例》进一步细化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产品、产能、产地储备体系,进一步提升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一是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原则,统筹产品、产能、产地储备,动态调整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明确各储备类型管理职责,细化构建权责清晰、动态轮换的产品储备机制。二是细化完善产地储备政策,明确遵循“科学评估、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产地储备的规模、布局,并对储备地开展必要的补充勘查,提升应急开采能力,与产品储备、产能储备有机衔接,形成梯次供应能力。三是建立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信息数据共享,要求对矿产品供求变化、价格波动以及安全风险状况等开展综合监测、分析、评估。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组织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供应,征用相关矿产品、矿产品储备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或者矿产品供应,确保供需失衡时快速响应、有效保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