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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发展与安全 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6-01 17:23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 孔庆江
当前,中国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尽管面临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中国不断深化与各国的互利合作,提高对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民营企业日益活跃,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对外投资正朝着更高质量、多元化方向发展,投资结构持续优化。同时,鉴于对外投资固有的风险,中国政府在要求投资者注重可持续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的同时,高度重视对外投资的保护。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立法滞后于实践需求,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难以形成全面、有效的规范,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近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外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补上了制度空白,为我国方兴未艾的对外投资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规定》在宏观层面,要求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在微观层面,《规定》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明确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体现了市场化改革方向,有利于释放企业对外投资活力;要求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有利于持续优化对外投资结构,推动对外投资提质增效,形成我国对外投资在国际合作竞争中的新优势。
二、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
《规定》对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作出了顶层设计,主要体现在:要求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明确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要求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和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发布投资指南、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应对等,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投资便利化,并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三、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规定》既多措并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明确我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对外开放的原则立场,又坚定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规定》明确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商签国际经贸协定,提高保护水平;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投资纠纷。《规定》还进一步丰富了针对损害我国对外投资权益行为的应对措施和反制法律工具箱。《规定》第二十三条与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相衔接,规定了国家可以针对有关限制我国投资者的投资壁垒措施开展调查,事实上,有关部门已经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墨西哥有关涉华措施等开展投资壁垒调查并作出结论,《规定》为相关调查的开展进一步夯实了法律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与《反外国制裁法》相衔接,针对任何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反制;第二十五条则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在个别国家以“国家安全”为名泛化投资限制的背景下,上述规定为我国采取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提供了更多的防御性法律工具。
总体而言,《规定》为对外投资提供了一个制度性框架,充实了对外投资领域所需的规则。《规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体现了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强风险防控的平衡思路,既为企业“走出去”创造了更加便利的环境,又为对外投资行稳致远、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