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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筑牢基层市场监管工作的法治基石
——对《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若干特点亮点的评析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9-11 18:35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王伟
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在原《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条例》根据基层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了制度更新,为提升基层市场监管效能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部《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基层市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1991年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规根据。2018年,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监、反垄断、价格监管等职能,组建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优化了监管体制机制和职责职能。近年来,各地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基础上整合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所,其职能内涵和外延远远大于原工商行政管理所。从现实情况来看,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存在着监管资源、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的问题。同时,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能职责也需要融入基层治理各项工作之中,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由此,原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市场监管工作的新要求。《条例》的制定正当其时,意义重大,为推动基层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笔者认为,《条例》围绕职权法定原则,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责职权配置和行使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更好落实机构法定、职责法定、行为方式法定等法治要求。《条例》有很多的特点和亮点,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注重整体治理。组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一项推动“大部门制”的重大改革措施,高度契合公共管理学上的“整体政府”理念。同时,在实践中,由于大量的工作都实行属地管理,对基层治理能力的要求比以往更高。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权下沉,更好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基层治理难题。《条例》的出台,不仅仅是提升基层市场监管机构治理能力,也着眼乡镇、街道基层治理需要,将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融入地方经济社会治理之中,从而提高基层政权的整体治理效能。集中体现在:其一,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经济区域设立,旨在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二,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将市场监督管理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在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加强乡镇、街道的沟通和协调,从而将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有机融入到基层治理之中。
突出重点职责。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条例》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责职权进行了明确,核心内容是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有效承担的工作职责,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又避免因职责过多过重而导致“小马拉大车”问题。集中体现在《条例》第五条:其一,登记职能,即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办理与基层高度相关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其二,监管职能,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使用、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以及计量等领域日常监管工作;其三,执法职能,即查处或者协助查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其四,维权职能,即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其五,普法职能,即宣传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其六,其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责。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差异,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需求也不同,《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前述相关职责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告。《条例》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界定和调整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利于推动市场监督管理所权力配置和行使的法定化,也为地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预留了空间,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强化运行保障。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条例》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运行保障予以明确规定,避免基层市场监管机构陷入“有责无权”、“权责不清”、职能泛化或者监管资源、监管能力不能匹配监管工作要求等困境。《条例》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其一,人力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配备应当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职责需要;其二,履职保障。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工作;其三,机构建设。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提升法治能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升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能力,是一项重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以及相关立法的要求,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注重提升法治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条例》明确了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能力的要求,主要体现为: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要求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要求组织参加相关培训,提升履行职责能力;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要求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规范着装等。此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还明确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突出法治能力的要求,对于将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规范权力行使,确立了重要标准。
总体来看,《条例》立足于新时代市场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从多个维度对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进行了优化,为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履职,推动经济社会有效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群众利益,夯实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