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48号建议的答复(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21:32

  您提出“关于取消对非全日制学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限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设立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学历条件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提升了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了司法公正,为国家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和法学教育供给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6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201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意见》。

  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意义重大。

  您提出的落实《意见》要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意见,我们高度重视。为贯彻两办《意见》,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分工方案,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拟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根据中央部署,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妥善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做到既依法有序推动司法考试改革工作发展,又最大限度满足公众预期、赢得社会和广大考生拥护支持,促进平稳顺利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国家司法考试改革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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