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4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0-12-31 15:38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促进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他中央单位的推动和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涉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规定、通知、试点方案共30余件,与司法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发布28份文件,建立涵盖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律师调解等多个领域、多类主体的专业性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强大合力。积极参与并推动山东、黑龙江、福建、安徽、四川、吉林等六省出台专门的多元化解纠纷地方性法规,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将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平安建设考核,促进构建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2019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发挥全社会力量,增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的整体效能,形成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新格局。计划在今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深入总结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经验。

司法部切实履行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积极推进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一是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司法部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积极拓展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工作,部署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共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8万个,22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律师调解试点,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8600多个,部分仲裁机构还建立专门的仲裁调解中心。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2018年,《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在规范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截至2019年底,全国有人民调解员337.8万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36.9万人。此外,司法部推动出台《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先后选聘了两批共20名全国人民调解专家,创办了人民调解大讲堂,全国共有90多万人参加了视频培训,有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的提升。三是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交警、信访等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移交开展调解工作。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设立派驻有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2.5万个,2019年共调解有关部门移交委托的矛盾纠纷90余万件。为统筹推进新时代调解工作,2019年,司法部召开首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提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通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一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维,统筹整合多元化解纷资源,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纠纷解决全过程,促进形成价值互补、机制互联、程序互通、共建共享、多方共贏的多元解纷氛围。二是着力解决好解纷体系发展不平衡问题,不断加强各部门间的相互支持与协调配合,构建起全民参与、社会自治、多元合作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提高非诉解纷方式的社会认同感。三是健全矛盾纠纷防控预警机制,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深度融合,不断丰富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案件分流、在线调解、诉调对接等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多元化在线解纷服务,逐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

司法部将切实履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职责,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完善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积极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合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继续巩固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和综合性、一站式调解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主渠道、主力军作用。三是加强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推动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鼓励人民团体、行业协(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深入推进律师调解试点,进一步扩大律师调解参与度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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