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0-12-31 15:40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补充“网络借贷”法律规定保护部队官兵权益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近年来,部队官兵因身陷“套路贷”违法犯罪,甚至走向极端的问题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部队安全稳定,危及官兵生命健康,甚至威胁军事保密安全。建议国家立法层面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经营准入、风险监控、催收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中,安排专门条款来调整军人网络借贷关系,保护部队官兵网络借贷正当权益。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加入打击“非法网络借贷”相关条款,禁止其搭建网站、传播放贷信息、投放诱导性广告及提供APP应用程序下载等行为,强制要求网络服务商、支付服务商主动过滤、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网络借贷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为严厉打击非法网络借贷信息提供了依据。下一步,我们将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时,会同起草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上述建议。

二、关于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暴力催收”纳入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催收机构使用骚扰电话、短信轰炸、扩散恐吓、打砸滋事等方式,实施暴力催收的建议。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可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拘留并处罚款。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上述建议,会同公安部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暴力催收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其中对暴力催收犯罪行为作了规定,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三、目前,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草案拟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不吸收公众资金的放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作相应规定,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放贷业务,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二是对于涉嫌非法放贷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进行监测,经认定为用于非法放贷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三是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协议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行为要求、违约责任等,禁止采用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以及非法占有被催收人财产等方式进行催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吊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许可证等处罚,并采取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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