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6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0-12-31 15:46

您提出的《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监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四类外”如司法会计、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事项不实施统一登记管理。诉讼中涉及“四类外”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完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加强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细化相关条件,出台意见措施,为坚持严格准入提供制度保障。2015年以来,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首先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中确立了专家评审制度,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高水平、高资质发展。2017年1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程序。今年以来,司法部出台《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从立法上确立了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和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制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明确鉴定事项分类,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起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拟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这些举措为依法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准入登记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我部精神,坚持依法严格准入,司法鉴定行业高水平发展趋势和方向愈加凸显。截至2019年底,“四大类”鉴定机构中,5人以下机构的比例进一步下降,60岁以下鉴定人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比例进一步提高。

司法部始终坚持严格执业监管。特别是去年4月,出台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强化对违法违规鉴定行为的查处。今年以来,紧紧围绕强化司法鉴定监管、提高社会公信力,先后部署开展了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启动了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制定《关于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公开通报制度的通知》,发布《2019年度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的通报》,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查处,始终保持严格监管态势。

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了《决定》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内容,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于2009年联合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废止。2016年,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司法鉴定基本项目目录,确定收费项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与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指导、督促地方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到2017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鉴定事项出台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省(区、市)同时出台了收费管理办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还依法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监管,严格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坚决防止“天价鉴定费”和乱收费现象发生。

在司法鉴定援助方面,司法部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力争尽快出台,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工作;各地积极履行公益责任,辽宁、安徽、浙江、湖北、四川、重庆、云南、广西等地专门出台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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