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042号(政治法律类2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1-19 10:49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公证法>,推动合作制公证机构深化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6月29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体系。坚持以我为主、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修改公证法,完善公证制度体系,确保公证工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强化预防纠纷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为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意见》强调,要制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公有公益属性,对设立变更注销、加强党的建设、依据章程管理运行、产权归属、利润分配等作出规定。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公证行业发展等因素,规范有序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激活行业发展动力。支持、引导在自贸区(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率先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具备相关条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按程序转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要突出加强党建,妥善解决人员、业务、资产等的衔接,确保工作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新设或转设合作制公证机构须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执业证。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合作制公证机构法律属性、统一合作制公证机构纳税方式、完善合作制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规则、出资规则等具体建议,我们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吸收。
  在严格公证质量监管等方面,《意见》提出健全从严监管制度规定、从严监管执业行为、从严惩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多个方面措施。特别是要研究建立公证执业活动稽查制度,部署开展稽查工作试点,依法对公证机构的资质条件、公证档案、会计账册等进行核查。建立公证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业务申请,按照统一规范的规则赋予案件编号。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的常态化监管,对公证从业人员触碰执业底线的情形“零容忍”,发现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出具假证、错证的,一律从严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您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对公证的法律监督问题,我们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推进包括检察监督在内的外部监督工作得到不断强化。
  感谢对公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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