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1-19 11:24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会同中央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狠抓政策举措落实,努力为律师正常履职创造良好环境。一是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门规定。2015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就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项权利作出规定。2018年4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明确对律师慎重采取驱逐出法庭的措施,推动形成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良好氛围。2019年10月,司法部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对看守所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建立健全网上会见预约平台,探索推行远程视频会见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2017年4月,“两高三部”和全国律协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进一步畅通律师维权渠道,有效解决了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的问题,确保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目前,各地均按要求建立了律师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并有效运行,先后处理一些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全部建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负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2019年12月,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同时进一步简化了接待律师程序,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三是完善律师参与诉讼的制度机制。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上线运行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律师提供一网通办业务,得到律师行业广泛好评。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建立健全维护四级检察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设置专门律师通道及律师会谈室;2020年3月,在“12309中国检察网”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12309检察热线”专门开通律师维权专线,各级检察机关案管大厅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或阅卷区,为律师阅卷、查询案件提供便利;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取上海、安徽、重庆等三地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工作试点,推动律师阅卷从“现场阅卷”到“网上阅卷”。四是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律协作;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召开座谈会,共同签发会议纪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促进检律良性协作。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为民”召开座谈会,研究推动构建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公室就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检法律同堂专题研修班等事宜进行了沟通会商,拟推动建立公检法律同堂培训长效机制。
  关于您提到的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立法的建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规定,律师法设置了专章,规定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对律师执业权利作了全面、完善的规定,“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是否需要专门制定《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法》,我部将会同立法机关进行研究论证。
  关于您提到的完善律师职业豁免制度的建议。《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上述规定为律师在法庭上履行辩护职责,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提供了保障。赋予律师职业豁免权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但是,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和律师执业情况,将执业豁免权从庭审扩展至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律师开展执业活动期间,需要会同中央有关单位认真审慎研究。
  您提到的建立律师强制执业保险制度和完善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构建
  法律职业共同体等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在《律师法》修改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坚持问题导向,会同中央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健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机制,完善刑辩律师职业保障机制,推动保障权利的政策规定落实见效,持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