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783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7-06 18:1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近年来,司法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坚决纠治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优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改变“多头管辖”模式,实现除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税务、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巩固并深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改革后地方行政复议机关精简到3000多个,便利人民群众及时找准行政复议机关,强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履职。
二是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推动全面修订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各项体制机制进行系统重塑和重大变革,特别将工伤认定、行政协议等纳入受案范围,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职责等确立为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制定实施《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有力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施行后,2024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2025年新收行政复议案件达98.5万件,在2024年翻一番的基础上再增长38.1%,约为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3倍。
三是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5年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20.5万件,调撤结案率达29.8%,行政复议案件实质性化解率连续两年超过九成,行政争议化解成效明显。健全行政机关自我纠治机制,推动公安、市场监管等领域通过自行纠错促进行政争议先行化解。2025年有4.8万件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立案前高效化解。
四是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效能。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加大纠错力度,2025年通过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7.2万件。聚焦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1.3万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8608件,综合运用错案通报、决定书抄告、风险提示等措施推动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减少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得到及时有效履行。
五是完善行政复议衔接机制。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在11个重点执法领域研究形成座谈会议纪要,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工作会商、联合培训,畅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的具体办法,在河北、浙江、广东、新疆4地开展相关试点,各地相继参照试点做法探索推进工作。2025年共有1.2万件信访事项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
六是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坚持开展行政复议条线年度培训,指导各地全面加强各类业务培训,持续强化行政复议人员的能力素养。支持21个省(区、市)按照国务院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通知要求,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员制度,相关省份还建立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指导各地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场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办案场所、信息化等硬件设施设备,助力行政复议人员优质高效履行职责。
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同努力下,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彰显。
今年4月17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将失信惩戒、高校开除学籍或退学等类型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机制,细化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程序,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运行。下一步,司法部将以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为抓手,持续锚定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总目标,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改进工作。
一是持续加强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建设。对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持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健全完善将符合条件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工作机制,优化行政复议制度供给。
二是持续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落实行政复议法关于调解的规定,持续加大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复调对接机制,以建设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入驻综治中心等为依托,联动各类调解资源,凝聚行政争议化解合力。推动行政机关规范开展自我纠错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实现行政争议发现在早、化解在小。
三是持续加强行政行为监督治理。持续发挥行政复议个案监督职能作用,有效纠治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延伸类案规范效能,研究制定以案促治工作意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发布指导性案例、错案评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大重点领域依法行政问题排查治理,持续提升重点管理领域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强化涉企复议决定的依法履行,确保行政复议监督及时有效落到实处。
四是持续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研究制定加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意见。健全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培训机制,继续举办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合培训,坚持系统年度培训,推动行政复议法治理论研究,持续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的能力素养。
司 法 部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