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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4-07 17:15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指南。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本机关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能证明该法人或组织事实存在的证据。
2.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上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在申请书上盖章。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提供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载体;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除外。
4.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委托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提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及法律服务所开具的函。
五、申请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从以下三种方式中择一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
(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并在信封注明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如申请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亦请注明,以便快速区分处理)
联系电话:010-65152473
邮政编码:100035
2.当面申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甲41号行政复议立案登记室
联系电话:010-63097511
3.互联网申请
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附件:《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