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本人是来自湖南贫困家庭的普通农村打工妇女,又是耳聋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在这漫长难熬的8个多月经过了一审、二审,全部得到了胜诉。感谢政府有这么好的政策能为贫弱群体伸出援助之手.......”
这是1月1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收到的一封来自湖南的感谢信,由农民工残疾妇女李某姣特意寄来。简单的300多个字,却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颇为感动!
2021年4月,李某姣被谢某雄、谢某英起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据谢某雄、谢某英诉称,2021年3月26日下午,其父谢某生正在上班,不知何故与同事李某姣发生口角,被李某姣动手殴打了几下继而谢某生倒地不起(突发心脏病),之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谢某雄、谢某英为此报警,他们认为其父谢某生平常生活作息规律,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病史,其父之死与李某姣的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关联性,要求警方追究李某姣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警方经审查认为李某姣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后。谢某雄、谢某英又将李某姣起诉至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
李某姣认为,谢某雄、谢某英在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共有几位同事在事发现场进行卫生清洁工作,谢某生却突然走过来摸李某姣头部。李某姣第一时间反应以为是性骚扰,因谢某生平时就有多手多脚的动作,于是本能地用手挡回去,力度非常小,根本没有任何殴打的动作,在场其他同事也可以证明,谢某生之死属于自身突发疾病,与他人无关。
来自湖南贫困家庭的李某姣,是一名普通农村打工妇女,听力一级残疾。没念过书,对法律知识所知甚少,她对维护自身权益有些迷惘,为此,2021年5月25日,李某姣向海珠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李某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海珠区法律援助处为其指派了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区政飚律师承办此案。
区律师在充分研究分析相关案情后认为,案中所争议的焦点是矛盾冲突究竟因何而起?且李某姣的本能反应行为究竟与谢某生的死亡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方在已经得到了所在公司65万元的工亡赔偿金后还向李某姣索赔究竟有无相关依据?
区律师经认真分析认为,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李某姣与谢某生同属广东某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纯粹是同事关系,事情发生在工作期间,当时双方均在执行工作任务,且死者已被认定为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予以救济,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区律师通过反复观看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现李某姣与谢某生之间确实有轻微的肢体接触,但是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角度上均无法构成实质性的所谓殴打。因此李某姣被指控侵权一说确实无法成立,对方的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为了确保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区律师还建议李某姣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两位同事周某英及唐某香作为目击者出庭作证。
2021年6月30日和9月2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且在庭审中采纳了区律师的意见,认为李某姣的行为与谢某生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谢某生是由于自身原因猝死,因而认为谢某雄、谢某英申请对谢某生的死亡与李某姣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缺乏必要性,法院不予采纳。2021年10月8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谢某雄、谢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20日,谢某雄、谢某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并且在上诉状中提出李某姣主动挑起本案的争执,两次用力击打死者后背,同时阻拦其他同事对死者进行施救……从而认为李某姣对于谢某生的死亡明显存在过错。李某姣在接到对方上诉的消息后,出于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决定继续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由区律师代理该案二审工作。
2021年11月8日,区律师在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后,经综合分析对方上诉事实和理由认为,无论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谢某生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还是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两名在场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都已经足以充分证明一个事实,即:李某姣对于谢某生之死没有任何过错,虽然谢某雄、谢某英丧父悲痛之情可以理解,但是需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而一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予以维持。
2021年12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得到较为圆满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