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施行。《条例》对部门职责、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经济困难标准及免核查情形、法律援助事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提交、先行援助、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案件材料归档和补贴发放等作出详细规定。
亮点一 :降低法援“门槛”受援群体扩大
2002年、2016年、2022年,贵州省先后三次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到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其中,2022年《条例》进一步明确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这项规定既能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经济困难状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也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地区申请法律援助审查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使受理标准全省规范统一。
亮点二:法援事项范围扩大
《条例》将下列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一是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二是婚姻家庭纠纷、教育纠纷、邻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属、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权益保护等民生事项。
亮点三:加强刑事法律援助保障
一是提高承办特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门槛,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被判处死刑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是强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保障。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
亮点四:推出人性化举措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或者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适当扩大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范围,比如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不受以上限制。
亮点五:便民利民
一是就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规定,方便群众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核查及案件协助办理、异地委托机制,以“部门跑”“数据跑”代替“群众跑”“多头跑”。三是法律援助案件可以跨阶段申请,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同阶段,受援人可以申请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亮点六:强化工作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这解决了机构改革后贵州省部分法律援助中心被撤销、合并,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呈弱化趋势的难题。
规范案件补贴发放,提升律师办案积极性。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案件,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