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浙江省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要求,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514件,其中扩大通知辩护的1158件。其中,有几例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值得深思。
案例一:将医保卡借给他人套现也是犯罪
被告人李某年逾七旬,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在明知王某使用他人医保卡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和家人朋友的医保卡交给王某使用。后王某使用这些医保卡在杭州多个医院多次配药,并将药物出售套现获利。经核查,李某提供医保卡给他人使用,共骗取杭州市医保基金高达9万余元。检察院公诉认为,李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萧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本中心律师徐沁雅承办。援助律师与李某沟通时,发现李某仍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李某认为,虽然把医保卡借给别人配药,但只拿了人家几瓶酒的好处,自己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援助律师认为,李某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的方向应以寻求轻判或缓刑为主。一方面,援助律师向李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医保卡只能本人使用,出租、出借医保卡的,应依法退还资金并处罚,明知他人进行诈骗犯罪仍提供医保卡的构成共同犯罪。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国家医保基金的损失,构成了犯罪。另一方面,援助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开庭前李某退出全部赃款,法院在严肃教育后,对李某适用了缓刑。
医疗保险的本质是保险,把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就是欺诈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从审结案件来看,很多违规收集药品和医保卡的“药贩子”在医院附近活动活跃,医院门口摆摊收卡现象较多,一些药店长期从非正常渠道收购药品。在此提醒大家,千万别贪图小利,将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切勿因小失大,陷入犯罪的泥淖。
案例二:一起荒唐的自残诈骗案
贺某系未成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等人,几人因手头拮据,想到用电影《盲井》中的手法,诈骗钱财。张某等人通过人为方式造成贺某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再让贺某通过招聘平台先后在上海、杭州等地工地务工,假装在工地受伤,张某等人则冒充受伤者的亲属向工地索要“医药费”实施诈骗。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接余杭区检察院通知后,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的叶秀洪、赖尚逸两位律师承办该案。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援助律师只能尽量帮受援人贺某争取从轻处罚。但在办理刑事辩护的同时,援助律师认为虽然受援人在诈骗案中是犯罪嫌疑人,但为了实施诈骗,受援人的身体健康也遭受了同伙的伤害,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遂帮助受援人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经审核认为其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并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再次给予贺某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组织调解,各被告对调解结果均表示认可,并当场履行完成全部义务,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贺某及其父亲也表达了感谢。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了刑事、民事和未成年等因素,办案机关、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认真调查事实,适用法律准确,最终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认为对于未成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未成年人权益在违法犯罪时所受到的侵害,应当积极进行维护,在各方提供的温暖保护中,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到教育感化,进而认真认罪悔罪。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受害人承诺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受援人在事发时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贺某对造成自己骨折伤害的承诺已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应属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贺某与其他被告通过人为制造手臂受伤的方式行骗,该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序、善良风俗,因此对造成自己骨折伤害的承诺行为仍然无效,本案中各被告均应对受援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三:援助律师倾力相助 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分局接罗女士报案,称自己在喜马拉雅APP上看到甲某在“点股为金汪某”的讲课,觉得不错,就加了甲某的微信,甲某通过微信指导罗女士在APP内操作炒外汇。结果罗女士损失惨重,认为自己被“点股为金汪某”的讲课骗了。警方经过审查给予立案,以涉嫌诈骗罪将汪某抓获,羁押于某看守所。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区公安分局法律援助通知后,指派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许宝石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整个侦查阶段,援助律师看不到任何材料,只能从承办单位了解到汪某涉嫌的罪名、当时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以及听取当事人汪某自己对案件的陈述。
当时正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看守所对会见的要求非常严格,每次会见只有一个小时。援助律师前后共会见5次,充分利用这每次一小时的时间掌握案情。汪某明确告诉援助律师:1.他以前确实是做股票的,但其对报案的罗女士没有任何印象;2.和罗女士进行微信聊天的不是他,他已经把自己的微信号提供给了警方;3.罗女士的钱从没有进入他名下公司和个人账户,警方没有给他看过任何证据证明他涉嫌诈骗罗女士。
凭多年办案经验,援助律师并没有发现当事人表述有前后矛盾的地方。援助律师与办案民警多次沟通,发表有关证据指向的辩护观点,最终警方认定汪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终止了对汪某的侦查。
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辩护工作不允许有任何闪失,唯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吃透案件细节,找出对受援人有利的关键点,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尚处在侦查阶段,无卷可阅,法律援助工作该如何开展?这是一次对业务水平的考验,更是对援助律师责任心的考验。尽管司法部颁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中明确,每个阶段会见受援人一次即符合规范要求,本案援助律师并不因为是援助案件而敷衍,在新冠疫情期间,一次次会见当事人,尽力还原案件真相,最终成功辩护。一个小小的案件,更多体现的是法治中国建设成果的缩影,体现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匡扶正义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