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法律援助案件实现省级集中管辖

来源:河南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5-06-03 10:28
分享到 打印

  日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郭某等3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因被告人郭某没有委托辩护人,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通知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2025年4月河南省全省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检察院)管辖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后,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第一起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刑事通知辩护案件,标志着全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省级集中管辖正式实施。

  河南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由全省两级铁路法院检察院集中管辖。全省共有五家铁路法院检察院,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垂直管理,办理铁路运输有关案件并集中管辖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且案件多以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为主。另一方面,铁路法院检察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案件,传统铁路刑事案件管辖区域沿铁路跨省、跨市,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管辖区域跨省内九市一区,远远超出了单个市县行政区域。

  之前,全省铁路法院检察院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由驻地法律援助机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形成五家铁路法院检察院与多家法律援助机构分头对应、多方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随着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的深化,现行工作体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加之部分地方对该项工作的配合协同度不够一致,影响了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和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不利于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均等化。

  为深入贯彻2025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持续完善黄河流域生态大保护大协同格局,经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协商,河南省司法厅决定由省级法律援助机构集中管辖全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具体表现为由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承担全省两级五家铁路运输法检机关管辖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发挥省级法律服务资源优势,着力做好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等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全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管辖,是完善法律援助管辖制度、扩大省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有利于提高铁路法院检察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深化《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的“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有利于理顺集中管辖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机制,减轻市县法律援助工作压力,改变多家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但规范化程度不高的局面,补齐法律援助工作短板,更好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化目标。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