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3-12-0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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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9日公安部令第67号公布)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一)在第六条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为Z,只准予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在第六条准驾车型A、B、C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中,增加准驾车型代号Z。
    (二)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残疾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三)在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70周岁;”
    原第三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不变。
    (四)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团以上证明”的规定。
    (五)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D、E、F、G、H、K、L、J、M、Q。”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申请时应如实申告补领原因。车辆管理所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实申告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在48小时内审核补发新证。”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年龄超过70周岁的,但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修改内容
    在第六条第一项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用车,车长4米以上。取消“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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