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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