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05年4月6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 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 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见附件5),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
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见附件6)。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见附件7)。
第二十三条 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四条 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二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 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式样见附件8)。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发现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发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业资格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许可证件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5]8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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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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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应当
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
材料(材料要求见第5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
gov.cn)下载打印。
3、有关常见问题可查询交通部网站。
4、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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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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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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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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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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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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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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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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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内容
申请国际道路运输许可事项 请在□内划√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
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1、 年 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内道路运输。
2、近3年是否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申请内容
现有营运各车情况
道路运输 座位 车辆技术
序号 证号 厂牌型号 车辆数量 (座) 等级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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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置客运车辆情况
座位 车辆技术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 等级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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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始发地客运站: 终到地客运站:
途经停靠站点: 途经边境口岸:
班次: 班/周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申请内容
现有营运货车情况
道路运输 载重质量 车辆技术
序号 证号 厂牌型号 车辆数量 (吨) 等级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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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置货物运输车辆情况
载重质量 车辆技术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吨) 等级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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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营运车辆驾驶员情况
现有车辆驾驶员情况
取得驾驶证 从业人员资格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时间 从业资格证号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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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用车辆驾驶员情况
取得驾驶证 从业人员资格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时间 从业资格证号 类型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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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 │
├────┼──┼──┼──────┼───────┼───────┤
8 │ │ │ │ │ │ │
└────┴──┴──┴──────┴───────┴───────┘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
2、运管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4、企业法人代码证 □
5、现有营运车辆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
6、原有及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7、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
运输应急预案。) □
8、申请定期国际班线客运许可还须提供班线客运的线路、站点方案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我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的规
定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
____国际运输____年度____号
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经取得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道
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国际道路(货物、旅客、危险货物)运输
批准投入车辆情况
车 辆 数:_____________辆 车 型:____________
吨(座)位:_____________ 车辆技术等级:____________
请你单位持此通知书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以及口岸运管部门,按
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抄送:××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口岸运管部门。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
____国际运输____年度____号
_____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经取得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道
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起点及站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讫点及站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途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停靠站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发班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请你单位持此通知书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以及口岸运管部门,按
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抄送:××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口岸运管部门。
附件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
编号:[ ]交公路批字 号
根据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兹同意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外国运输公司)在中国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立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代表姓名:
业务范围:
驻在有效期:
此证:
(印章)
××××年××月××日
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比例1:1)
编者注:(此处标志见原稿)
(一次性标志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
│ 编 号 │ │
├─────┼───────────────────────────────────┤
│ 车籍单位 │ │
├─────┼────────┬────┬───────┬─────┬───────┤
│ 车 号 │ │车 型│ │吨(座)位│ │
├─────┼────────┴────┴───────┴─────┴───────┤
│ 运输线路 │自 至 │
├─────┼───────────────────────────────────┤
│ 有效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 │
├─────┼─────────────┬───────┬─────────────┤
│ │ │ │ │
│ │ │ │ │
│ 主 │ │ 签 │ │
│ 管 │ │ 发 │ │
│ 机 │ │ 机 │ │
│ 关 │ │ 关 │ │
│ │ (章) │ │ (章)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分为长期性和一次性两种:长期性标志为正面带编号的冲压式铝制标牌,固定在车辆保险杠右侧;一次性标志为纸质不干胶片,背面有填写内容,贴在车辆风挡玻璃右上角。
2、国籍识别标志也可同时用漆喷制在车厢两侧或后侧。
3、国籍识别标志为椭圆形,长、短轴分别为24cm和14.5cm。
4、国籍识别标志缩写为大写英文“CHN”,采用“Arial-Black”字体,字号为80。
5、一次性标志按长期性标志式样的1/2比例制作。
附件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编者注:(此处标志见原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
行 车 路 单 存 根 |
| 运输单位: 车号: 座位: 驾驶员姓名:
( )运管( )字No:00000 | 运输线路:从 经 到达 ( )运管( )字 No:000000
┌───────┬──────┐ | ┌────────┬───────┬────────┬────┬────┬────┬────┐
│ 领 用 单 位 │ │ | │ 起 运 地 │ 通 过 口 岸 │ 到 达 地 │旅客人数│行包数量│行包重量│行驶里程│
├───────┼──────┤ ├───┬────┼───┬───┼───┬────┤ │ │ │ │
│道路运输证号码│ │ │国 家 │ 地 点 │出 境 │入 境 │国 家 │ 地 点 │ (人) │ (件) │ (吨) │(公里)│
├───────┼──────┤ 运 ├───┼────┼───┼───┼───┼────┼────┼────┼────┼────┤
│ 驾驶员姓名 │ │ 管 │ │ │ │ │ │ │ │ │ │ │
├───────┼──────┤ ├───┼────┼───┼───┼───┼────┼────┼────┼────┼────┤
│ 车辆牌照号 │ │ │ │ │ │ │ │ │ │ │ │ │
├───────┼──────┤ ├───┼────┼───┼───┼───┼────┼────┼────┼────┼────┤
│ 车 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运 输 线 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 境 签 章 │ 入 境 签 章 │ 备 注 │
├───────┼──────┤ ├────────────┼────────────┼───────────────────┤
│ │ │ 字 │ │ │ │
│ 旅客人数 │ │ 第 │ │ │ │
│ │ │ │ │ │ │
├───────┼──────┤ │ │ │ │
│ 运 距 │ │ ├────────┬───┴────────────┴───────────────────┤
├───────┼──────┤ │ 路单有效期 │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 │ │ └────────┴────────────────────────────────────┘
│ 有 效 期 │ │
│ │ │ 主管机关(章) 签发机关(章) 签发人: 回收人:
├───────┼──────┤ 号
│ 签 发 人 │ │ |
├───────┼──────┤ |
│ 领 用 人 │ │ | 备注:1、本路单一次性使用有效;
└───────┴──────┘ | 2、此联随车携带,使用后按期交签发机关。
|
旅 客 清 单
┌───┬─────┬────┬───┬────────────┬─────┐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性别 │ 护照(通行证)号码 │ 备 注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15 │ │ │ │ │ │
├───┼─────┼────┼───┼────────────┼─────┤
│ 16 │ │ │ │ │ │
├───┼─────┼────┼───┼────────────┼─────┤
│ 17 │ │ │ │ │ │
├───┼─────┼────┼───┼────────────┼─────┤
│ 18 │ │ │ │ │ │
└───┴─────┴────┴───┴────────────┴─────┘
附件7:
编者注:(此处标志见原稿) 国 际 道 路 货 物 运 单 No:000000
┌───────────────────┬────────────────────┐
│1.发货人 │2.收货人 │
│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装货地点 │4.卸货地点 │
│ 国家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 │ 国家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 │
│ 街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街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3 │ │
│5.货物标记和号码│6.件 数│7.包装种类│8.货物名称│9.体积(m ) │10.毛重(k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发货人指示 │
├────────────────────────────────────────┤
│a.进/出口许可证号码: 从 在 海关│
├────────────────────────────────────────┤
│b.货物声明价值 │
├────────────────────────────────────────┤
│c.发货人随附单证 │
├───────────────────┬────────────────────┤
│d.订单或合同号 │包括运费交货点 │
├───────────────────┼────────────────────┤
│e.其它指示 │不包括运费交货点 │
├───────────────────┼────────────────────┤
│ │13.应付运费 │
│12.运送特殊条件 ├────┬────┬────┬─────┤
│ │ 发货人 │ 运费 │ 币别 │ 收货人 │
├───────────────────┼────┼────┼────┼─────┤
│14.承运人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承运人 │ 共计 │ │ │ │
├───────────────────┼────┴────┴────┴─────┤
│16.编制日期 │17.收到本运单货物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 到达装货_______时______分 │18.到达卸货________时______分 │
│ 离去___________时______分 │ 离去____________时______分 │
│ 发货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 收货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
│ 承运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 │
├───────────────────┼────────────────────┤
│19.汽车牌号_________车辆吨位_________ │20.运输里程__________ 过境里程________ │
│ 司机姓名_________拖挂车号_________ │ 收货人境内里程______________ │
│ 行车许可证号_________路单号_______ │ 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1.海关机构记载: │22.收货人可能提出的意见: │
│ │ │
│ │ │
└───────────────────┴────────────────────┘
说明:1、本运单使用中文和相应国家文字印制。
2、本运单一般使用一式四联单。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始发地海关;第三联:口岸地海关;第四联:随车携带。(如是过境运输可印制6―8联的运单,供过境海关留存)
附件8:
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
┌───────────────┐
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 中国霍尔果斯 │
│ ┌───────┐ │
│ │ 2005.3.15 │ │
│ └───────┘ │
│ 入 境 │
│ 交通运输检 │
└───────────────┘
说明:
1、出境印章为椭圆形,长、短轴分别为4.5cm和3cm;入境印章为矩形,长、宽分别为4cm和3cm。
2、该印章为可拨调年月日的铜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