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七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公用电厂;
(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 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三)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四)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三)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四)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向电监会提出,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四)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五)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条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二)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三)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四)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五)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电监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电监会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电监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电监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电监会作出电力业务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电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
正文载明许可证编号、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许可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附页包括许可证使用规定,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情况登记,检查情况记录,特别规定事项等内容。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
(二)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
(三)供电营业区变更。
第二十七条 因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五)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
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四)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因供电营业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范围图例。
第三十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电监会提出申请。
电监会应当在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电力业务许可监督检查体系和制度,对被许可人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和义务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本规定和不履行电力业务许可证规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电监会批准,取得输电类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电监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擅自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的。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五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经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电监会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附件1: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样本
封皮
(编者注:此处样本见原稿)
正文
┏━━━━━━━━━━━━━━━━━━━━━━━━━━━━━━━━━━━┓
┃许可证编号: ┃
┃ ┃
┃ ┃
┃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准许________┃
┃____(被许可人名称)按照本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电力业务,特颁发此证。 ┃
┃ ┃
┃ ┃
┃ ┃
┃ 登记名称: ┃
┃ ┃
┃ 住 所: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许可类别: ┃
┃ ┃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发证机关(盖章): ┃
┃ ┃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tbl/>
┏━━━━━━━━━━━━━━━━━━━━━━━━━━━━━━━━━━━┓
┃ ┃
┃ ┃
┃ ┃
┃ ┃
┃ 证照使用规定 ┃
┃ ┃
┃ ┃
┃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是被许可人从事电力业务的法定凭证,被许可人不得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力业务许可证。 ┃
┃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如有遗失、损毁,被许可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补办或换发。 ┃
┃ 三、被许可人限于使用附页载明的机组从事发电业务。 ┃
┃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期限届满,被许可人仍需经营发电业务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申请延续。 ┃
┃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变更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 六、被许可人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向所在区域电力市场申请交易注册。 ┃
┃ 七、被许可人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交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 ┃
┃ ┃
┃ ┃
┗━━━━━━━━━━━━━━━━━━━━━━━━━━━━━━━━━━━┛
=tbl/>
┏━━━━━━━━━━━━━━━━━━━━━━━━━━━━━━━━━━━┓
┃ ┃
┃ 权利和义务 ┃
┃ ┃
┃ ┃
┃ 被许可人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各项义务,其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发电业务受法律保护。在开展发电业务活┃
┃动中,被许可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电力监管的各项规┃
┃定,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被许可人有权对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
┃批评和建议,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如下: ┃
┃ 1.执行电力市场规则,遵守商业道德,公平竞争、诚实信用。 ┃
┃ 2.执行电力调度规则,遵守电力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指令。 ┃
┃ 3.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履行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
┃ 4.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比例的有关规定。┃
┃ 5.执行技术、安全、定额、质量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企业标┃
┃准体系。 ┃
┃ 6.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1)利用在电力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
┃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不正当竞争; ┃
┃ (3)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扰 ┃
┃乱其他发电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
┃ 7.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和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
┃完整。 ┃
┃ 8.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审定的技术┃
┃支持系统功能规范,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技术支持系统。 ┃
┃ 9.按照电力调度规则和电力市场规则的要求,提供调峰、调频、有功备用、┃
┃无功支持等辅助服务。 ┃
┃ 10.遵守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
┃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
┃ 11.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和财务制度。 ┃
┃ 12.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高效、节能、洁净、环保 ┃
┃的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
┃ 13.执行国家能源政策,遵守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14.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电力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 ┃
┗━━━━━━━━━━━━━━━━━━━━━━━━━━━━━━━━━━━┛
=tbl/>
机组情况登记
┏━━━━━━━━┯━━━━━━━━━━━━━━━━━━━━━━━━━━┓
┃ │名称: ┃
┃ ├──────────────────────────┨
┃ 机组所在电厂 │住所: ┃
┃ ├──────────────────────────┨
┃ │所有人: ┃
┠────────┼──────────────────────────┨
┃ 机组编号 │ ┃
┠────────┼──────────────────────────┨
┃ 机组类型 │ ┃
┠────────┼──────────────────────────┨
┃ 机组容量 │ ┃
┠────────┼──────────────────────────┨
┃ 机组投产日期 │ ┃
┠────────┼──────────────────────────┨
┃ 机组设计寿命 │ ┃
┠────────┼──────────────────────────┨
┃ 机组调度关系 │ ┃
┠────────┼──────────────────────────┨
┃机组所属电力市场│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tbl/>
检查情况记录
┏━━━━━┯━━━━━━━━━━┯━━━━━━━┯━━━━━━━━━━┓
┃ 检查时间 │ 检查情况记录 │ 检查负责人 │ 生产运行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bl/>
特别规定事项
=tbl/>
附件2: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样本
封皮
(编者注:此处样本见原稿)
正文
┏━━━━━━━━━━━━━━━━━━━━━━━━━━━━━━━━━━━┓
┃许可证编号: ┃
┃ ┃
┃ ┃
┃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准许________┃
┃____(被许可人名称)按照本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电力业务,特颁发此证。 ┃
┃ ┃
┃ ┃
┃ ┃
┃ 登记名称: ┃
┃ ┃
┃ 住 所: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许可类别: ┃
┃ ┃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发证机关(盖章): ┃
┃ ┃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tbl/>
┏━━━━━━━━━━━━━━━━━━━━━━━━━━━━━━━━━━━┓
┃ ┃
┃ ┃
┃ ┃
┃ ┃
┃ 证照使用规定 ┃
┃ ┃
┃ ┃
┃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是被许可人从事电力业务的法定凭证,被许可人不得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力业务许可证。 ┃
┃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如有遗失、损毁,被许可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说明情况,并按规定申请补办或换发。 ┃
┃ 三、被许可人限于使用附页载明的输电网络从事输电业务。 ┃
┃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期限届满,被许可人仍需经营输电业务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申请延续。 ┃
┃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变更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 六、被许可人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交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 ┃
┃ ┃
┃ ┃
┗━━━━━━━━━━━━━━━━━━━━━━━━━━━━━━━━━━━┛
=tbl/>
┏━━━━━━━━━━━━━━━━━━━━━━━━━━━━━━━━━━━┓
┃ ┃
┃ 权利和义务 ┃
┃ ┃
┃ ┃
┃ 被许可人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各项义务,其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输电业务受法律保护。在开展输电业务活┃
┃动中,被许可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电力监管的各项规┃
┃定,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被许可人有权对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
┃批评和建议,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如下: ┃
┃ 一、电力市场方面 ┃
┃ 1.执行电力市场规则,遵守商业道德,公平开放、诚实信用。 ┃
┃ 2.无歧视开放电网。公示接入电网的办理程序和技术标准,并为发电厂并网┃
┃和电网互联提供接入服务。 ┃
┃ 3.履行并网调度协议、互联互通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
┃ 二、电力服务方面 ┃
┃ 4.按照国家规划,投资建设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保证为电网使用者提供容┃
┃量适度、结构合理的输电通道和网络。 ┃
┃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输电服务。 ┃
┃ 6.督促与其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满足电网安全的技术要求,督促委托输┃
┃电的直购电用户遵守安全用电规定。 ┃
┃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并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成┃
┃本补偿。 ┃
┃ 三、电力安全方面 ┃
┃ 8.按照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电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
┃ 9.建立健全电网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电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效的电┃
┃网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
┃ 10.发生电网事故时,有权要求与其互联的电网提供紧急事故支援;与其互 ┃
┃联的电网发生事故时,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
┃ 11.积极研制、使用和推广有利于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的先进实用技术装备 ┃
┃及管理方法。 ┃
┃ 12.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的情 ┃
┃况发生。 ┃
┃ 1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
┃或者拖延不报。 ┃
┃ 四、成本价格方面 ┃
┃ 14.遵守成本规则,提高输电业务的经营效率。 ┃
┃ 15.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准执行的价格。 ┃
┃ 16.电网互联双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网间互联的费用分摊与网间结算办法, ┃
┃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外加收费用;在电网互联和运营中,任何一方不得附加┃
┃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 五、电力调度交易方面 ┃
┃ 17.执行电力调度规则,遵守电力调度纪律,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
┃经济运行和电力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
┃ 18.按照电力市场规则组织电力交易,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 ┃
┃有序。 ┃
┃ 19.执行国家规定的电力市场交易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对竞价交易及其执 ┃
┃行情况实行监控,及时报告异常交易情况,不得有在电量、价格及结算等方面歧┃
┃视电力市场成员的行为。 ┃
┃ 20.有权获取保证电力调度、电力交易和输电服务正常运作的必要的信息; ┃
┃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
┃ 21.建立电力调度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调度实施情 ┃
┃况。 ┃
┃ 六、其他方面 ┃
┃ 22.执行技术、安全、定额、质量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企业 ┃
┃标准体系。 ┃
┃ 23.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高效、节能、洁净、环保 ┃
┃的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
┃ 24.推进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有效地分离,主营业务不得对非主营业务或 ┃
┃者关联组织进行补贴或者交叉补贴。 ┃
┃ 25.不得擅自投资建设电厂或购入电源公司股份;不得擅自投资电力设计、 ┃
┃修造、施工、医疗、教育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和“三产”、多种经营企业。 ┃
┃ 26.执行国家能源政策,遵守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2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电力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 ┃
┗━━━━━━━━━━━━━━━━━━━━━━━━━━━━━━━━━━━┛
=tbl/>
输电网络情况登记
┏━━━━━━━━┯━━━━━━━━━━━━━━━━━━━━━━━━━━┓
┃ │ ┃
┃ │ ┃
┃输电网络覆盖范围│ ┃
┃ │ ┃
┃ │ ┃
┠────────┼──────────────────────────┨
┃ │输电线路长度 ┃
┃ │ ┃
┃ 主要设备情况 ├──────────────────────────┨
┃ │变电设备总容量 ┃
┃ │ ┃
┠────────┼──────────────────────────┨
┃ │ ┃
┃ 输电网络图 │ ┃
┃ (可另加附件) │ ┃
┃ │ ┃
┠────────┼──────────────────────────┨
┃ │ ┃
┃ 地理结线图 │ ┃
┃ (可另加附件)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tbl/>
检查情况记录
┏━━━━━┯━━━━━━━━━━┯━━━━━━━┯━━━━━━━━━━┓
┃ 检查时间 │ 检查情况记录 │ 检查负责人 │ 生产运行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bl/>
特别规定事项
=tbl/>
附件3: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样本
封皮
(编者注:此处样本见原稿)
正文
┏━━━━━━━━━━━━━━━━━━━━━━━━━━━━━━━━━━━┓
┃许可证编号: ┃
┃ ┃
┃ ┃
┃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准许________┃
┃____(被许可人名称)按照本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电力业务,特颁发此证。 ┃
┃ ┃
┃ ┃
┃ ┃
┃ 登记名称: ┃
┃ ┃
┃ 住 所: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许可类别: ┃
┃ ┃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发证机关(盖章): ┃
┃ ┃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tbl/>
┏━━━━━━━━━━━━━━━━━━━━━━━━━━━━━━━━━━━┓
┃ ┃
┃ ┃
┃ ┃
┃ ┃
┃ 证照使用规定 ┃
┃ ┃
┃ ┃
┃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是被许可人从事电力业务的法定凭证,被许可人不得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力业务许可证。 ┃
┃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如有遗失、损毁,被许可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说明情况,并按规定申请补办或换发。 ┃
┃ 三、被许可人限于在附页载明的供电营业区范围内从事供电业务。 ┃
┃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期限届满,被许可人仍需经营供电业务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申请延续。 ┃
┃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变更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 六、被许可人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交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 ┃
┃ ┃
┃ ┃
┗━━━━━━━━━━━━━━━━━━━━━━━━━━━━━━━━━━━┛
=tbl/>
┏━━━━━━━━━━━━━━━━━━━━━━━━━━━━━━━━━━━┓
┃ ┃
┃ 权利和义务 ┃
┃ ┃
┃ ┃
┃ 被许可人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各项义务,其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供电业务受法律保护。在开展供电业务活┃
┃动中,被许可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电力监管的各项规┃
┃定,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被许可人有权对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
┃批评和建议,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如下: ┃
┃ 一、电力市场方面 ┃
┃ 1.执行电力市场规则,遵守商业道德,优质服务、诚实信用。 ┃
┃ 2.履行供用电合同。 ┃
┃ 3.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他企业提供的电力服务;不得强迫用户使用指定的电┃
┃力服务。 ┃
┃ 4.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和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
┃完整。 ┃
┃ 二、电力服务方面 ┃
┃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
┃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并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成本补偿。 ┃
┃ 6.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 ┃
┃ 7.对供电营业区内需要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
┃止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用电业务。 ┃
┃ 8.根据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对┃
┃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特┃
┃殊供电方式。 ┃
┃ 9.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连续向用户提供合格、┃
┃可靠的电能。 ┃
┃ 10.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方,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委托有供电能 ┃
┃力的单位就近转供电。 ┃
┃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 ┃
┃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
┃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不得对用┃
┃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
┃ 12.不得擅自停止供电。因故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 ┃
┃行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或者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
┃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
┃ 13.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供电时,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
┃ 14.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
┃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处理电力故障报修,尽快恢复供电。 ┃
┃ 15.对逾期未交电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加收违约 ┃
┃金;对逾期未交电费超过法定时限,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有权按照国家规定┃
┃的程序停止供电。 ┃
┃ 16.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户投 ┃
┃诉。 ┃
┃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 ┃
┃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情节严重的,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对于盗窃电能的,及时向有关┃
┃部门举报。 ┃
┃ 18.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 ┃
┃约用电。 ┃
┃ 三、电力安全方面 ┃
┃ 19.按照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供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和 ┃
┃运行。 ┃
┃ 20.执行电力调度规则,遵守电力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指令,合理调度 ┃
┃、安全供电。 ┃
┃ 21.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供电安 ┃
┃全。 ┃
┃ 22.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权要求用户满足电网安全性要求,遵守安 ┃
┃全用电的规定。 ┃
┃ 23.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的情 ┃
┃况发生。 ┃
┃ 2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
┃或者拖延不报。 ┃
┃ 四、价格成本方面 ┃
┃ 25.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
┃。 ┃
┃ 26.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
┃ 五、其他方面 ┃
┃ 27.执行技术、安全、定额、质量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企业 ┃
┃标准体系。 ┃
┃ 28.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高效、节能、洁净、环保 ┃
┃的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
┃ 29.执行国家能源政策,遵守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3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电力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 ┃
┗━━━━━━━━━━━━━━━━━━━━━━━━━━━━━━━━━━━┛
=tbl/>
供电营业区情况登记
┏━━━━━━━━━┯━━━━━━━━━━━━━━━━━━━━━━━━━┓
┃ │ ┃
┃ 供电营业区 │ ┃
┃ 覆盖范围 │ ┃
┃ │ ┃
┠─────────┼─────────────────────────┨
┃ │ ┃
┃ 供电营业区地理图 │ ┃
┃ (可另加附件) │ ┃
┃ │ ┃
┠─────────┼─────────────────────────┨
┃ │ ┃
┃主要设施、设备情况│ ┃
┃ │ ┃
┠─────────┼─────────────────────────┨
┃ │ ┃
┃ │ ┃
┃ 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tbl/>
检查情况记录
┏━━━━━┯━━━━━━━━━━┯━━━━━━━┯━━━━━━━━━━┓
┃ 检查时间 │ 检查情况记录 │ 检查负责人 │ 生产运行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别规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