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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7-0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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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1日铁道部令第10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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