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3-28 10:50
分享到 打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