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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11-1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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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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