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1-19 11:25
分享到 打印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朱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