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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2-2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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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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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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