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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3-1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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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百六十条第七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七项均修改为:“(七)需要通报的跑道表面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将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六)需要通报的跑道表面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三、将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塔台管制员应当按相关要求将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跑道表面状况或者运行中的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情况通知起飞、着陆和滑行的航空器。

  “机场跑道刹车效应,分为好、中好、中、中差、差和极差六个等级。《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与跑道状况代码对照表》见附件14。”

  四、将第四百零六条中的“6公里”修改为“5.6公里”,“10公里”修改为“9.3公里”,“3公里”修改为“2.8公里”,“5公里”修改为“4.7公里”。

  五、将第四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中的“6公里”修改为“5.6公里”。

  六、将第四百一十条中的“6公里”修改为“5.6公里”,“10公里”修改为“9.3公里”。

  七、将附件14修改为:

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与跑道状况代码对照表

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

说明

跑道状况代码(RWYCC

不适用

 

6

轮胎上施加的制动力所达到的减速效果正常,并且能正常控制方向

5

中好

制动减速或方向控制能力在好与中之间

4

轮胎上施加的制动力所达到减速效果明显降低或方向控制能力明显降低

3

中差

制动减速或方向控制能力在中与之间

2

轮胎上施加的制动力所达到的减速效果大幅度降低或方向控制困难

1

极差

轮胎上施加的制动力所达到的减速效果几乎为零或无法控制方向

0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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