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3-08-0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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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相关场所开办的公共场所,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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