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3-10-23 11:27
分享到 打印

(2002年10月1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修改如下:
    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恶性血液病及特殊血液病种患者如无直系亲属无偿献血,用血互助金返还百分之七十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