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杭政[1984]167号)
3、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4、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杭政[1986]66号)
5、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6、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7、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8]32号)
8、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46号)
9、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政[1989]28号)
10、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11、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12、杭州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13、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14、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5、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16、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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