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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04-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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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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