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04-2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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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的,应当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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