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06-0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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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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