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
一、《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二、《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4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02年3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修正);
三、《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2002年3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修正);
四、《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若干规定》(1999年4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五、《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1999年7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