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机关)依法共同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内容为: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行政许可的委托;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期限;
(四)行政许可的收费;
(五)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监督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 监督机关有权调阅审查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向被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拒绝检查或者为监督工作设置障碍。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通过政府法制机构的资格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在行政许可岗位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时,应当在委托前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的书面协议,报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委托后,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的有关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凡具有行政许可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按照有关备案的规定进行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发现被监督单位有违反行政许可的收费行为,由行政许可收费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载明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被监督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和时限,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发出通知书的法制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由监督机关依据其各自的职权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依法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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