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1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4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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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规章名称 │ 修 改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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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篇│
│ │ │章(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章)应当在可行性研究│
│ │ │报告审批阶段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有关│
│ │ │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
│ │ │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应当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 │门备案”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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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 │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及说明书;因工程需要,进行较大│
│ │ │变更或者削减环境保护项目内容的,应当取得环境保护│
│ │海南省建设项│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删除。 │
│ 1 │目环境保护管├────────────────────────┤
│ │理规定 │ 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
│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
│ │ │弄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受委│
│ │ │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
│ │ │工验收监测规定和监测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 │ │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环境保护行政│
│ │ │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由受委托的环境监测│
│ │ │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修│
│ │ │改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 │ │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
│ │ │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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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第十六条“矿山设计及矿山生产必须执行矿产储│
│ │ │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不得随意变动;需变│
│ │海南省矿产储│更原矿床工业指标的,必须提出科学的论证资料,由原│
│ 2 │量管理规定 │批准机构审批。矿山企业按批准变更的矿床工业指标重│
│ │ │新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必须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
│ │ │批准后,才能更改原储量数据和作为矿山设计、生产的│
│ │ │依据”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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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第二十五条“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
│ │ │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部)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
│ │海南省建筑防│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进行消│
│ 3 │火管理规定 │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建筑单位,应当将│
│ │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 │ │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 │ │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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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流动人│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
│ 4 │口管理规定 │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并到房地产管理部│
│ │ │门申领房屋租赁证”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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