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06-0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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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9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安装的出租汽车专用顶灯和计价器(含空车待租标志,下同),是本市出租汽车的标志和相应设施,应当与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配套使用。
    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
    第三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者顶灯发生故障的,不得营运载客。
    第四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仍继续营运或擅自启封、改变计价器准确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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