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名额上限分别为6项、14项、28项。”
二、将原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