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09-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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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199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2002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三、《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199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200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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