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10-31 15:13
分享到 打印

(2006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