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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10-3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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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鉴于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作了统一规定,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批转执行,市政府决定,废止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的《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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