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办法》(新政发[1988]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政府令第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9号)。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