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我市除雪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1年11月颁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城市除雪实行机械化作业的应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不留积雪。白天雪停后,社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除雪,夜间雪停后,应在第二天9:00前组织人员进行除雪,所有社会化除雪区域及门前三包等地区雪停后24小时内必须清除完毕。”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除雪、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或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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